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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婚案件自述家暴,如果证据不足经常被驳回

发布时间:2016-07-04 15:16

遭遇家暴去报警,法院取证判离婚

二十六岁的程晓梅来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。在诉讼中,程晓梅称“双方结婚后,被告经常实施家暴,特别是酒后更是拳打加脚踢。被告还常常恐吓自己告诉父母,不然不会让他们好过,自己长期处于精神高度紧张的状态。后来被告酒后再一次无故对自己进行殴打,无奈之下自己报警进行求助。”为了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,程晓梅在起诉书后附上了被打的照片、医院诊断证明等。

由于原告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被告经常家暴,法官为了让自己的“内心确认”得到进一步确定,先后去派出所进行调阅笔录、居委会进行实地走访,在派出所的笔录中被告明确表示自己对原告实施了家暴,且经常实施家暴;在走访中居委会表示确实存在这种情况,原告还去居委会进行过求助。据此,法官认为这些已经可以形成一个完整的“证据链条”证明被告确是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,在原告坚持离婚的情形下,法院最终判决双方离婚。

家暴离婚案件常常因证据不足被驳回

实践中,遭遇家暴后求助司法的实例还是少数,上述案件可以说是一起寻求公权力救济并成功的一个典型案例。司法实践中,家暴案件仍然遭遇“举证难”、“取证难”以及“认定难”等现实因素的制约,《反家庭暴力法》实施后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为当事人确实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保护,但是实施效果并不理想。实践中,如果当事人以“家暴”为由要求离婚,需要自己加强取证、保存证据能力。受家暴的一方可以在遭遇家暴时报警,及时到医院进行诊断,并将报警记录、诊断证明进行保存……通过完成整个完整的证据链条来证明家暴的实际存在,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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