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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现丈夫或妻子的暧昧短信,是否可以作为离婚证据

发布时间:2016-07-04 15:13

一、发现丈夫或妻子的暧昧短信

随着手机的普及,研究短信作为证据效力的法律理论和实践问题逐渐成为必要。手机短信与电子邮件不同,手机短信具有真实性、客观性、不易修改性、闪存的封闭性特点,同时短信内容不容易被攻击。一般的手机功能是不能修改短信内容的。婚内出轨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,从而诉请离婚的主要动因。

二、暧昧短信是否可以作为离婚证据

从手机短信的合法性来看,要通过合法的入网手续后,合法使用手机,手机收到的短信是合法的证据。因此,符合下列情况,法院是有依据将短信作为有效证据的。

第一,保证手机短信不被删除,在手机储存空间或储存卡中保存。

第二,将手机短信内容固定。

第三,提起诉讼后,将公证文书或将固定的手机短信证据交给法院,或由法官对手机内容进行检验,并当场制成笔录。做笔录时,同样应注明手机型号与品牌。除极少数款式的手机短信内容可以修改外,目前绝大多数市面上出售的手机短信内容是不可修改的。

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的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,比如妻子怀孕等,是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与配偶离婚的,但是离婚请求是否能够得到法院支持,是由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判的。

但是,通常情况下,仅凭这种短信证据并不能证明妻子有外遇这样一个事实。经常有一些离婚当事人,执着于搜集对方有外遇的证据,获取QQ聊天记录、对方与异性往来的邮件、与异性在一起亲昵的照片、视频等资料,对方给异性写的所谓“情书”、相互交流的短信等。其实,无论另一方是真有外遇,还是当事一方自己的猜忌,都不是离婚的法定依据,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才是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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