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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外情证据录音能作为离婚诉讼证据吗

发布时间:2016-07-12 15:39

     目前婚外情导致离婚是主要的一个原因,一旦一方发生婚外情并且到了不能挽回时,另一方就会想方设法获取对方出轨证据;有些人心急如焚而导致不能正确的调查取证,而白白浪费大好的机会。其中有一部分人觉得只要拿到可疑的证据就立马提出离婚,而不知证据是否可用。

    从法律证据学上讲,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、录像、光盘、电影胶片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,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。随着时代的发展,以及当事人举证意识的提高,越来越多的视听资料证据被当事人采用。比如,手机录音,MP3录音,录音笔录音等。此类证据的特点是:

    证明材料的直观性。不论是录像还是录音,一般都是当事人或其他相关证人直接的表述,特别对于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自述,往往可以认定为自认,一旦反应在录音资料或录像材料上,当事人若想推翻,须另行举出反证。形象性、直观性更能反映出客观事实,因此,此类证据证明力较强

 

    张某结婚12年,与丈夫许某的感情不错。一次,他俩开玩笑,许某说李某喜欢某人,两人关系不太正常。李某自认是开玩笑,随意说了“是啊,我就是喜欢,你怎么样?要是你吃醋我同意离婚……”不料,许某事先打开放在口袋中的录音机偷偷录音。最近,许某以李某承认自己有外遇,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,并将这录音作为证据。李某不同意离婚。

    根据以上案例得出,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,是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一个重要依据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,调解无效的,人民法院应判决准予离婚。而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,一般应从婚前感情基础、婚后共同生活情况等方面综合认定。所以录音不一定可以做为离婚证据。离婚证据搜集可以参考《如何进行离婚证据搜集》。此文详细介绍了:“婚外情”证据的取证;“家庭暴力”证据的取证;手机短信、电子邮件、传真等电子证据的效力;电话、电信通讯明细及MSN和QQ聊天记录的证明效力;录音摄像及证人证言的证据提交;如何进行银行存款调查;如何进行股票交易信息调查;如何进行房产信息的调查;如何进行保险信息的调查;如何进行公司股权查询等等。

    婚姻调查机构特别注重取证时间的阶段性。一般只能在提起诉讼或与对方正式谈离婚之前,才能取此类证据。并且,绝大多数视听材料证据都是围绕着对方当事人收集的。当另一方当事人心有警备戒心时,此类证据基本不能获得。

    影像和声音等资料,如果获取的途径和方式、地点等合法的话,在婚外情离婚诉讼中,还是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的,这也在提醒婚外情受害的一方,要注意拿起法律的武器,注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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